“方崔对骂”戳中公共议题下的权利隐忧

26.06.20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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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25日宣判,法院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遂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

方舟子与崔永元被“各打五十大板”,佐证了双方的言语攻击都属于侵权行为。我们也该反思,在公共议题面前,如何展开争论又能避免侵权?

纵观一审判决,可以发现,方舟子与崔永元的对骂,并不全部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在微博中,双方指责对方“造谣”、“传谣”等言论,虽然令人深感不快,但属于法律范畴容忍范围内,并不构成侵权。不过,言论属于“轻微情形”不构成侵权,而一旦上升为“严重情形”,则会变为侵权行为。那么,到底什么情形下,才会构成侵权行为,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归纳。

阐述观点的过程中,不能对他人的人身展开攻击,谩骂、侮辱言辞的传播,早已背离了公共议题争论的本义。即便,作为方舟子、崔永元等公众人物,其具有普通人所不具有的“容忍度”,也并不表明其权利可以随意被侵犯。

面对包含社会热点的公共议题,人与人之间的辩论平台更加宽泛,言论自由也得到极大释放。那么,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语境下,对于公共议题的争论,一旦失去理智的心态,就可能演变为言语上的攻击和诋毁。或许,由此而带来的侵权行为,并非当事人的本意,只不过是过于关注公共议题而引发的“失态”。但是,只要突破了法律底线,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伤害,就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然,方舟子与崔永元的“对骂”,让人们对转基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公众看到了他们的责任和担当。不过,在法律面前,对于公共议题的争辩,也需要讲究分寸,不能陷入到无序的“互掐”中。不管是谁,不管针对何种公共议题进行争辩,都应该重视彼此之间的权利,给他人应有的尊重和包容。刘建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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