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了!万州一社会车辆未避让救护车 被罚款记分

13.06.2017  09:25

警情通报

12日,万州交巡警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

6月9日,微信朋友圈一则“万州一辆社会车辆未避让救护车”的信息被网民传播。发现情况后,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即组织民警连夜对此展开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视频。

经查明,2017年6月9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载有交通事故伤者的救护车往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医院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万一中匝道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人汪某某(男,41岁,万州区燕山乡人)驾驶的渝FGV3**黑色小型汽车。在行车过程中,李某某开启救护车警报器示意前方车辆让行,汪某某因接听电话,未按规定让行。当双方行至长江二桥北桥头处时,汪某某又驾驶车辆在变更车道的过程中影响了救护车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驾驶人汪某某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罚款200元,记3分,驾车接拨手持电话,罚款100元,记2分,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汪某某罚款300元,并记5分的处罚。

警方提醒:主动避让救护车,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共识,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每位交通参与者都应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为生命让行,共同维护和谐畅通、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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