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调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

13.12.2016  17:19

    12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根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最多可增加210元。

  本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工伤职工须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须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为: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为: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至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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