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00号建议的复函

02.06.2017  20:05

  渝工商函〔2017〕84号

 

邓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管理居民小区经营用房的建议》(第0200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居民小区内的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此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俗称“住改商”)日益普遍。这一做法为大众创业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暴露出干扰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亟需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有效解决。

一、现行“住改商”的制度体系

(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及2009年颁布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住改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住改商”,如需“住改商”应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据此,经营者“住改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工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住改商”的证明文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住改商”纠纷案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即“住改商”未按照《物权法》规定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人民法院对有利害关系业主请求“住改商”经营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二)商事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2014年,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重庆市政府相继出台《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强后续监管纳入改革重要范畴,进一步明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和审查要求,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住改商”行为的监管职责。

二、“住改商”登记与监管现状

(一)简化手续,分类登记

改革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共办理“住改商”登记24.4万户。在充分考虑“办主体不能扰民”的前提下,针对以住宅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或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秩序的,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用途。截至目前,共有0.76万户市场主体未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切实放宽条件、支持创业。同时,在市场准入环节加以限制,做到松弛有度,对免于提交“住改商”证明材料的市场主体,仍要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供书面承诺;对住宅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做出“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标注,已累计标注10.37万户;对可能造成噪音扰民、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坚决不予登记,一定程度上减少诱发矛盾。

(二)厘清职责,区别监管

逐步建立监管部门联动机制,立足职能职责,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动执法协作配合。工商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或者公示抽查等手段,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监管。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治安隐患等问题,公安、环保、食药监等部门予以及时处理,进而推行综合治理,提升监管效果。

三、“住改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住改商”改革是发展经济、支持创业、解决就业的便利措施和重要手段,也为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主体情况复杂。通过走访调查,有的市场主体在通过“住改商”登记后,实际经营业务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比如以开展行政办公为借口,实际开展产品销售等业务;有的市场主体在“住改商”场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比如借咨询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之事;有的市场主体“一房多用”“人货混住”,存在消防隐患。

二是无照经营频发。“住改商”改革后,少数市场主体由于无法取得“住改商”证明手续,导致不能办理工商登记,但迫于生计或者前期已经投入资金,只得继续开展业务;部分市场主体利用住宅的隐蔽性和特殊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有的电商市场主体,以及从事咨询服务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并未意识到应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开展合法经营,处于无照经营状态。

三是监管难度增大。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主要采取书式方式审核登记材料,一般不会启动实质审查,因此容易造成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住改商”登记条件的问题。坚持简约监管、综合监管原则,针对“住改商”监管更多依靠的是投诉举报、随机抽查、执法办案等方式,监管人员很难发现问题、不易调查取证,影响治理效果。

四是部门协同欠缺。由“住改商”引发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监管部门数量众多,各自为阵、多头管理的情况偶有发生。特别是工商、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综合管理的协作机制不太健全,容易出现监管“脱节”,产生监管“真空”。

四、加大“住改商”监管力度

为切实解决“住改商”存在的问题,工商、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从注册登记、日常监管、综合执法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管理,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一)把握原则,严格注册登记

认真落实“住改商”登记要求,针对从事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相关活动的行业“住改商”市场主体,督促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必须要求其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针对可能造成噪音扰民、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相关行业的“住改商”市场主体,不予办理登记,并讲清政策规定,引导重新选址。此外,依托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平台地址比对功能,在登记环节有效发现申请者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住改商”范围,提前引起重视、从严审查。

(二)密切关注,落实回访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住改商”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后,将在工商经济户口中自动标注,基层监管人员建立主体台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回访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基层监管人员在市场主体成立后的3个月内,必须实地走访,重点检查是否在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注册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显见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在住宅内从事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责令暂停经营活动,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

(三)信息互通,强化协同监管

逐步构建工商、房管、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拓展信息发布范围,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将“住改商”信息对外公示,部门共享,方便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掌握基本情况,发挥监督作用。畅通部门间沟通途径,健全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各司其责完成整治工作。完善重大问题综合协商制度,特别是对屡教不改、死灰复燃的,以及取缔难度确实很大的,要集中研讨、找准对策,加大惩戒力度,形成整治合力。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双随机”跨部门抽查方式,就全市所有“住改商”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四)多方参与,注重社会共治

整合社会各界监管力量,扩大发现“住改商”隐患的渠道。利用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的大数据资源,对用电用水量异常的住户上门核实,发现隐患。下移监管重心,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居民作用,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互动,对新增及已注册登记的“住改商”经营户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对执法监管提供便利,有效解决上门难、取证难的问题。激发房屋出租方的监督热情,在合同中约定租房者不得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条款,提醒租房者遵纪守法。

(五)疏通为主,突出科学引导

坚持疏堵并举、探索创新,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住宅时,充分考虑社区商业的合理配置,为从事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相关行业的经营户,提供合理经营场所,既方便群众,又减少矛盾,实现规划先行。监管部门在处理“住改商”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时,讲究方式方法,突出柔性执法,帮助其想办法出点子,协助其解决场地困难,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依托法治宣传活动,加大对“住改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说明;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一步拓展宣传范围、扩大知晓人群;在居民小区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制作展板,公布监管部门举报电话,零距离宣讲“住改商”政策,形成自觉遵守、主动抵制违法行为的环境;发挥社区、街道、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作用,组织经营户座谈学习,加强法治教育,让依法诚信经营理念入脑入心,切实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勇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63716209  13594290709

联 系 人:蒲小敏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