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13.03.2015  20:08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