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07.07.2017  18:23

渝北工商听告字[2017] 6-21-1号

杨六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1月10日,本局接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书面投诉称,你销售的产品突出使用 “旺旺”标识,企图借“旺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达到混淆视听牟取暴利的目的。侵犯了该公司代理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接举报后于2016年1月15日对你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库房内查获使用“大礼包”、“旺福旺”、“拜年娃娃”等文字、图案的“旺福旺大礼包”商品162件。上述商品上使用的 “大礼包”等文字、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旺旺”、“大礼包”等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旺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4710105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旺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6350277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

旺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4462256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08月14日至2017年0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

大礼包”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9223324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

2016年1月6日,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委托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制止并排除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你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期间,于2016年1月10日,以30元/件(每件10袋,规格718克/袋)的价格从生产商漯河市绿康食品厂购买162件“许慎”牌“旺福旺大礼包”膨化食品。你购买上述商品后在其经营场所以70元/件(7元/袋)的的标价销售,实际售价70元至80元每件不等。至2016年1月15日止,你正准备销售该产品时被本局查获时。你销售的上述产品突出使用 “旺旺”、“大礼包”等文字并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本局依法扣押。

本局认为:“旺旺”、“大礼包”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旺旺”、“大礼包”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你销售的上述“旺福旺大礼包”膨化食品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礼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同属第30类。你销售的“旺福旺大礼包”,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商标“旺旺”、“大礼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且装潢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大礼包”商品的装潢较为近似,足以误导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作出错误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在你营业场所查获的162件“旺福旺大礼包”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你在2013年8月7日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本局查处,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本局拟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产品:“旺福旺大礼包”162件;

2、罚款18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未在居住地和经营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曹海蓉、盛利                            联系电话:67531441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