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规定加强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重庆扶贫专报》第76期)

11.10.2018  12:24

  为加强贫困农村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扶贫项目选择不精准、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项目随意变更、资金长期闲置、贪污挤占挪用等问题,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2号),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实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该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管理责任更明确。在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县”的基础上,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领导责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政府审查、区县审批。区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乡镇制定脱贫攻坚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区县扶贫部门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市扶贫办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二是招标投标更规范。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区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明确由所在乡镇或本区县相邻乡镇共同组建项目法人;乡镇管理能力不足或国家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可由区县政府统一组建的政府公共投资集团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个别项目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的,可经集体决策,在区县政府统一建立的承包商备选库随机公开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区县政府对备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入库条件的适时纳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清除出库,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三是过程管理更精细。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政府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由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期内未使用完成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用于其他扶贫项目。扶贫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投资变更超过概算总额10%的,须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四是验收结算更高效。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负责扶贫项目的自查验收,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巡查。项目法人组织承包商、村委会(仅对村民自建项目)经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检查验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扶贫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拨付30%—50%)、进度过半(拨付50%—80%)、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日常监督更严格。坚持问题导向、重心下移、创新机制,做到日常监管不间断、无缝化、全覆盖。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扶贫义务监督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组成的扶贫项目监督小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通过“飞行”检查的方式,对扶贫项目实行全覆盖检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检查抽查力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线上公示应全程留痕,长期公开。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扶贫项目作为扶贫领域巡视、督查、审计、检查的重点内容,问题突出的直接移交纪委监委启动问责追责机制。扶贫项目承包商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资金计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