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

14.01.2015  13:37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起好步、开好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现将我市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科学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在2014年贯彻落实涪陵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职责;要与本级经信委、商务局等行业监管部门会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相关事宜,并由安监局牵头于2015年1月14日前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确定重点、落实责任、全面开展。

二、全面开展大检查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与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1月15日至3月15日,集中60天的时间,按照“一厂一组、一厂一策、一厂一结果”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一厂一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模以上企业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检查,规模以下企业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于1月20日前,梳理企业名单、细化分组安排、落实责任人员。做到一厂一个检查小组,原则上每小组2-3人(含专家),且每小组负责企业不超过10家,并将每个小组负责情况(负责干部姓名、专家姓名、企业名称)登记造册,报送市安监局四处(传真:67507316,邮箱:[email protected])。并于1月31日前,将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精神传达到企业,切实指导、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做到全覆盖。

(二)一厂一策

各检查小组要根据各厂安全生产危险程度,认真收集、汇总、分析其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1月至3月,有针对性地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动。执法检查要以现场安全条件为重心,可以邀请专家协助检查,按照“检查诊断、行政执法、整改复查”执法“三步曲”要求,落实新《安全生产法》“重典治乱”的立法精神,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规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改,对工作开展迟缓致使事故隐患突出的坚决予以上限处罚。

(三)一厂一结果

从3月1日至15日,各小组要对每家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核查,研判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安全生产监管意见,必要时采取专家检查方式进行帮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各小组收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现状,查找本行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薄弱区域,健全完善本行业安全监管思路和重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月报告一次大检查情况。

三、大检查重点内容

(一)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检查工贸企业各种证照是否齐全,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到位、是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二)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到位。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工贸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其他工贸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是否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四)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全覆盖,安全处罚是否严格,绩效考核是否兑现,企业法人培训上岗是否到位、有效,应急预案是否评审、备案和组织演练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执行到位。工贸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台账、是否定期开展、是否形成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是否“五落实”到位、是否开展危险源辨识等。

(六)现场检查重点(专家意见为主)。

1.粉尘防爆。企业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第68号)是否到位,企业领导和员工是否知晓五条规定内容;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清理粉尘;是否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和防静电措施;是否配备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措施;是否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等。重点对机械加工、木质加工、饲料加工、纺织生产等涉尘防爆企业开展大检查。

2.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规范;重大危险源是否及时登记建档和备案;特种设备是否备案登记、检验检测合格;制冷系统及主要设备维护是否到位;是否安装报警装置、喷淋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设施是否规范,消防安全与应急救援是否规范演练到位,电气是否防爆等。

3.有限空间。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是否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有限空间作业是否采取作业票和监护制度等。

4.消防安全。企业是否知晓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生产场所;是否制定预案并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等。

5.七条规定。企业是否知晓《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是否在车间、饭堂等公共区域张贴宣传;是否对“四涉”、“四高”、“一受限”采取针对性措施等。

四、大检查工作要求

(一)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工贸企业应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的常态工作抓紧、抓好、抓到位。

(二)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把工贸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敢于运用法律,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用法律的武器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四)形成安全监管良好格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本级相关行业监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摸清工贸企业底数、2015年标准化创建企业基本数,研判本行业安全形势,谋划2015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切实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工作协调,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五)建立督查检查长效机制。市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督查工作,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区县进行通报和约谈,确保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