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五法”调解止诉息争

22.06.2016  15:18
  巫山法院坚持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审判工作中摸探总结出五种调解方法,并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率,提高调解结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委托调解法

  为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该院有效发挥基层组织、模范人物、德高望重人士等在化解矛盾、止讼息争、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的作用。尤其是今年以来,该院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有关单位和组织以及其他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帮助法院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和解法

  对于双方当事人聘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做好代理人工作,通过代理人做好劝解,进而有效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如原告某预制板厂诉被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因某预制板厂有部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调解意向与双方代理人沟通,双方代理人分别召集原、被告进行协商,原告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更换,并赔偿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正反调解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法官及时分清各自的责任,运用正反调解法进行调解。如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郑某游手好闲,不顾家业,且性格怪异,经常借口与刘某无理吵闹。针对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别指出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不足与错误之处,在法官的入情入理的分析与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各自的不足,并分别向对方承认了错误,从而妥善处理了这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情理调解法

  针对一些赡养、继承类纠纷案件,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谈化法律责任的方法,采取情理调解法化解矛盾。如在王某与其子王某某赡养纠纷案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王某与其子王某某关系一直很好,只是王某某因意外情况而不能及时履行赡养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及时采用情理调解法,强调当事人应该重情义,促使双方当事人又恢复了往日的父子真情。

  分步调解法

  针对诉讼中一次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的案件,该院对双方当事人其中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纠纷先行调解,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调解。如某建工建材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先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项进行先行调解,等另一事实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解,从而避免了矛盾的长期性及案件久调不决的状况发生。 来源:巫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