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益民书社商业贿赂案

12.06.2015  14:08
      巫溪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4日在微信中接到举报称“巫溪县环城小学老师要求学生在指定地方购买规定的辅导资料”。2014年7月15日,巫溪县教育委员会纪工委、巫溪县公安局、巫溪县文广新局和工商执法人员对举报的书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冉某为达到向巫溪县多所学校学生销售教辅材料盈利的目的,在各个学校联系老师,承诺给老师辛苦费、好处费、折扣,并将印有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样书放在教师办公室。通过此种方式,巫溪县巫溪中学、城厢中学、古路中学、石龙中学、西宁中学、天宝中学等学校的老师组织学生统一到当事人处购买了教辅材料。当事人以辛苦费、感谢费、补贴名义向学校老师按教辅材料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了钱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巫溪县工商局处以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3141.73元。 (执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