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院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为残疾人撑起保护伞

07.06.2016  21:19
  “感谢人民法院,感谢法律援助中心”。这是巫溪法院凤凰法庭5月24日审理的一起残疾人刘某诉债务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位瘫痪坐在轮椅上的原告举着双手在离开审判庭时的心声。

  2015年12月18日,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了一位坐在地上盘旋移动前行的客人刘某,手持中共巫溪县委、巫溪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商请法律援助的函》,寒冷的冬天,中心内勤为其递上一杯热气腾腾的开水后,泪流满面的刘某介绍说:“我是在十多年前在外因工受伤,致使双腿高位截肢,因黑心的老板没有给什么补偿,在2012年6月将所剩无几的血汗钱借给了王某,当时约定年底支付,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债务人一拖再拖,迫于无奈,只好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认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巫溪法院按照法院与援助中心联席会议纪要,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律给予司法救助,遂决定对刘某缓交诉讼费用。受理案件后债务人王某闻讯逃之夭夭,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承办法官认为,法官有义务维护弱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时王某仍不出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认为缺席审理的条件具备,通过庭审查明事实,法庭支持了残疾人刘某的诉讼请求,确保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巫溪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