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办法

27.05.2019  09:05

  5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对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将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办法》共五章34条,包括总则、监督重点和程序、跟踪监督、工作协作机制、附则等5方面内容。

   监督重点内容共有13项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袁天长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市委对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出台了系列重要指导性文件,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作出了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办法》明确了监督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为市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实现情况等13项重点内容。

   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并审议报告

  《办法》明确,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结合的报告方式,并就拟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规划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可以作出有关决议或决定。

  此外,《办法》还着眼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督应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审计监督紧密衔接,与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审查监督、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在3个月内、市政府在6个月内应报告整改情况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对跟踪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送市政府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及时跟踪市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研究处理进展情况,就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调研,督促整改落实。

  市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确定研究处理和整改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内,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审议意见处理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市政府应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研究处理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多次反映的突出问题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特定问题调查。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对相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或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0日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记者 颜若雯)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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