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18.03.2016  02:17

 

 

渝农复〔2016〕43号

 

市金融办:

现提出《关于着力推进农村“三权”抵押工作的建议》(第058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供你们答复委员时参考。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重要途径。2010年,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市启动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内的农村金融改革服务创新工作,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贷款管理、风险防范等一系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67.2亿元,对有效缓解农业发展资金紧缺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市农委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各项工作。 一是 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充分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序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建设,依法维护流转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二是 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加快推进符合市场化方向的区县、乡镇、村三级流转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风险防控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制度体系,逐步拓展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业要素流转交易服务,促进各农业要素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有序流动。 三是 按照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对原《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完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保障农民权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权能。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需原承包户同意的规定,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条款制定的。我们认为,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应经原承包方的同意。这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是充分保障原承包户的相关权益的体现。为进一步放活经营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我们可以在保证原承包户知情权和收益权的实现形式上进行创新,比如可以在签订流转合同时明确是否同意抵押,并预付抵押期内的土地租金。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联系人:黄卫国,联系电话:89133101,邮政编码:401121)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