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意见

14.08.2015  17:46

  在全市扶贫攻坚大背景下,我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于8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意见》就如何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如何确保扶贫资金更好地瞄准扶贫对象,实现“两个精准”,从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强化公开透明、强化实施过程监管、加强审计监督、完善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5条要求,对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第一部分中就“明确各级监管责任”问题提出了3条要求

  (一)市级加强监管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四到省”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以后,市级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督扶贫政策执行、资金投向和使用,坚持定期审计和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对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绩效等监督。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和完善监管制度,总结推广监管工作经验。

  (二)区县(自治县)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责权一致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后,区县(自治县)必须承担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区(县)委书记和区(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宗等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区县(自治县)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指导乡镇和村加强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监管检查、督查和工作指导。

  (三)全面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程序规定》、《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扶贫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和扶贫资金监管“十项制度”,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也配套出台了系列监管制度,全市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监管制度,用制度管人、管资金、管项目。

  通过责任的明确,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各负其责的良性运行格局;通过具体的监管制度的明确,走向制度化,步入法制化轨道是有效保证监管工作落实的关键。

  二、《意见》第二部分中就“强化公开透明”明确了必须把握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是资金及项目安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提出前要加强调研论证和沟通协调,反复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有会议记录。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项目安排和项目审批第一责任人,如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决策过程作为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二是全面落实公示公告制度。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级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各区县(自治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应及时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乡镇和村应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项目建设中要进行动态公示(2次以上),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要进行决算公示。

  资金监管的关键必须从源头抓起,坚持民主决策,就是抓源头,抓方向,杜绝决策失误和腐败。“公开、透明”的关键在公示公告的落实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个层面的公示、公告制度落实不好,就可能发生问题。

  三、《意见》第三部分中就如何“强化实施过程监管”有针对性提出了6条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全面加强实施的监管检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财政、发展改革、民宗等相关部门,采取抽查、督查和督导的方式推动区县(自治县)加强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督导,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区县每年督查2次,非重点区县每年督查1次。各区县(自治县)对上一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适时组织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宗、纪检监察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检查。每年抽查资金量不少于上年度总量的30%,抽查乡镇和部门数量不少于30%,3年内做到监管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规定,确保扶贫资金管得住、用得好。

  二是市级扶贫集团参与监管。一是扶贫集团要对捐赠到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的资金负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扶贫集团联络员是具体责任人;二是扶贫集团下派到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的干部要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扶贫资金监管工作;三是扶贫集团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帮扶资金项目检查。

  三是驻村工作队参与监管。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交给驻村工作队。工作队成员要全程参与派驻村扶贫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报账等全过程监管,并在上述重点环节签字确认。驻村工作队还须将公示公告和义务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

  四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扶贫义务监督员制度是我市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扶贫义务监督员制度作为群众参与监管的主要抓手,加强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规定推选义务监督员,扶贫部门要加强义务监督员队伍管理。

  五是加强扶贫信访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要畅通扶贫信访渠道,按照国家新的信访工作办法和市信访办相关要求,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区县(自治县)必须承担信访工作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化解问题的能力,尽最大努力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

  六是规范资金管理。一是专户专账。区县(自治县)财政必须坚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二是建立完善资金拨付流程及审核制度;三是加强票据审核。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等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票据真实性审核,坚决防止虚假支出等违纪违法行为;四是提高资金调度水平。要紧紧围绕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及时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监管工作在于常态化和规范化,我们只有注重从工作中把握规律和用心实践,才能真正确保监管工作植根于整个扶贫开发工作中,才能真正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重点地实现有效监管。

  四、《意见》第四部分中就如何“加强审计监督”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明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每年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审计”的要求,2016年——2019年,市审计局将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整合所有扶贫资金和项目审计,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扶贫资金来源、项目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实施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扶贫脱贫对象进行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在2016年——2019年期间,不得再委托中介机构对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实施审计,减少多头审计形成的资源浪费。对扶贫项目中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开展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报市审计局。2019年后对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审计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实施审计。

  《意见》就如何依法开展审计监督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给各区县(自治县)如何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指明了方向。

  五、《意见》第五部分中就如何“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提出了3条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新任务、新要求,配齐配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工作力量。非重点区县扶贫部门也要明确监管责任人。从区县(自治县)到村,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人。要选好村民代表和扶贫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作用。

  二是强化资金监管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扶贫攻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黑名单制度,并与考核挂钩。区县(自治县)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直接涉及扶贫资金案件(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及党纪政纪责任)、举报扶贫资金项目问题经查证属实且影响较大、年度滞留资金额度大和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等严重问题的,扣减全部监管工作考核分值,问题严重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坚持惩防结合,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在深入推进现有监管制度落实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加管用、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完善监管制度。

  《意见》对全面加强我市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意义重大。《意见》简明扼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将对全市扶贫攻坚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

              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