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6.02.2016  08:26
      日前,重庆市文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将电影专资管理部分使用范围扩大至七个方面:一是资助影院  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二是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三是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四是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片、发行和放映;五是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六是资助和奖励本土电影创作、发行和放映;七是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新《实施办法》还规定:一是征收范围扩大,包括至所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二是支配份额扩大,专资返还地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60%;三是使用范围扩大,由只能用于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等基础性建设扩展至七项;四是征收渠道改变,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每月应缴纳专资部分直接征收至市级国库;五是使用渠道改变,专资使用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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