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重庆市启动在渝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01.09.2018  01:25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于2018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公安局经前期筹备,技术系统升级,结合各区(县)港澳台居民人数、分布情况,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了一批派出所(户政大厅)作为受理点,实现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区县。目前,全市各区县共设置110个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其中渝中区、沙坪坝区辖区所有公安户籍派出所全部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工作,方便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办理。

一、受理对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向我市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申办流程

第一步,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带齐证件材料,向我市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领取,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登记表》。

第二步,交验证件材料。申请人交验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三步,现场采集信息。对于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缴纳工本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步,受理点领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

四、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