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769号提案的复函

19.07.2016  20:41

渝工商函〔2016〕135号

 

董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断创新政策扶持体系,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有关建议》(第0769号)提案已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共同研究办理,结合您提出的具体建议,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重庆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孙政才书记提出的“放开、减负、解难、引导”八字方针要求,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果。截至2016年5月底,全市微型企业总量达47.63万户(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20.17万户),带动和解决就业330.49万人。

一、主要做法

我局认真履行牵头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职能,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狠抓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决策部署,采取系列工作措施,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社保负担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税收征缴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相关工作。

一是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奖励补贴机制。对按基准利率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由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2015年市财政拨付奖励资金73.6万元。二是健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设立1亿元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逾期不良部分,按金融机构、市财政、区县财政4∶3∶3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三是搭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推动“政银”合作,由市财政出资5亿元,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四是多措并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难题。在要求银行业严格执行小微金融政策,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的同时,积极督导银行业严格执行银监会及重庆银监局“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免”等小微金融服务收费政策。五是着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建立互联网银企对接平台“小微E贷通”,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了贷款时间长、融资成本低、用于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助保贷-购置贷”产品,提高了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二)解决社保费等杂费负担的相关工作。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陆续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的规定确定企业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2015年,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我市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比如,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三个险种的单位费率1.1个百分点,调整制造、采矿、建筑、餐饮等困难行业企业的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将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调减为12%,同时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全年共为企业减负67.8亿元。

(三)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

近年来,市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上反映的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程序繁琐、拨付流程较长等问题,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一是启动了2015年度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使用情况专项抽查。按照3%的比例对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开展定向抽查,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抽查结果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开展微企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委托中兴财光华事务所对2013年微企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第三方绩效评价,经过其对巫山、梁平、綦江、江北、酉阳、荣昌、永川等7个区县现场检查,给出了91.36分和“资金管理有效,政策实施效果成效显著,绩效等级为优”的评价。三是进一步优化微企申办流程。放宽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使用审批,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支付使用,不再实施止付及审批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微型企业创业活力。四是加大后续补助力度。从2014年起对微型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享受场地租金、代理记账、水电费、商业贷款利息、设备购置费用等补助项目。五是加大地方发展微型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市微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县的优惠政策,包括可在市级鼓励类行业的基础上,确定本区县的鼓励类行业,使优惠政策更加切合本地实际。

(四)税收征缴的相关情况。

我市国税、地税部门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一直按照“加大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形式,扶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一是统一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核定征收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健全并自愿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外,均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二是对小微企业适用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政策,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明确规定小微企业税收核定的实际税负与同行业、同路段、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相当。四是对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微型企业适用起征点政策,与个工商户享受了同等的定税额,既减轻了税收负担,也公平了税负。五是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场所、载体,广泛宣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网络学校、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培训班,对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免费专题培训。积极引导市场投资主体创业兴业。六是通过征管系统、网上涉税业务预办理系统等渠道,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和权益维护等四大类33个涉税事项实行免填单服务。七是建设“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专线,实现同城通办服务,设置绿色通道,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证小微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2015年,我市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有21万户,共计暂免征收营业税超10亿元,政策覆盖面100%。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5496户,减免税额3482万元,实际受惠面达到99.9%。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能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您提出的工作建议,健全完善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推动全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政策体系。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针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一是扩大部分政策对象范围,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将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扩大到中型企业。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我市鼓励类中小微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挂牌成长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三是协调金融机构完善小微金融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购置需求及出口需求,同时,创新信贷产品期限,推出中长期小微信贷产品及循环使用类信贷产品,创新还款方式,推出可借新还旧的信贷产品,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四是加大保险对银行贷款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以保证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五是创新互联网金融业态支持小微企业,支持阿里、百度、苏宁等互联网企业在渝成立网络担保公司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为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商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服务。六是整合完善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频道、微型企业大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立起涉及全市小微企注册、发展、退出全过程的信息数据库,通过工商、财政、税务、银行、质监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构建小微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引导小微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措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2015年,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我市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已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政策执行一年来,运行部体平稳,企业认同度较高。2016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们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继续做好社保减负政策,同时,将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框架下,结合小微企业实际需求,继续加强政策分析研究,完善社保缴费相关政策,降低缴费门槛,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发展负担。

(三)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市财政每年通过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和微型企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切块安排区县1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资本金补助改为创业补助,鼓励发放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比重。2016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新增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软件开发和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等,引导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部分区县开展了创业券试点工作,通过网上发放电子券的形式,简化微型企业申报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外,我们也着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通过设立种子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积极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制定出台专项实施细则,以成果的创新性及其产品收入为依据,重点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研发内容、自行投入研发经费、主导开展研发活动,切实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国、地税部门也先后下发了多个政策性或管理性文件,对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一是明确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核定征收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健全并自愿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外,均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二是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相关工作展开协作,确保分属国、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地点、规模、范围基本相同前提下,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保持一致。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是由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实施,关于简化征管方式、整合各税种,设定综合征收率的建议,相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关注。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勇局长审签。若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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