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9月1日起施行

02.08.2016  10:36

    7月29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将施行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以法治手段推动招标投标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有针对性作出监管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介绍,条例主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首先从监管体制上入手,明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条例在明确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管理,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

  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并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

  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文本,以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

  创新推出招标投标诚信建设

  古富香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条例对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作出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要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并明确退还期限。

  条例首先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条例还细化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我市将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丁地表示,条例施行后,市发改委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要求,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第一,凡是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清理。

  第二,凡是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新条例”之规定不相一致的,特别是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都要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废止或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发改委将会同市法制办建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丁地表示,市发改委还将抓紧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例如,建立招投标活动市场主体的诚信管理制度等,市发改委将结合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对条例提出的新规定、新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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