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16.09.2015  19: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从七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是明确了征收权限。规定由水利部和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区县(自治县)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市级以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代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是明确了分成比例。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其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与市级1:9的比例分级入库;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与区县(自治县)1:9的比例分级入库。

      四是明确了对账责任。规定各级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入库对账工作。每月(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应按照预算收入对账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打印月(年)度预算收入报表一式两份,加盖金库章后交由财政部门进行对账;财政部门需在收到对账报表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将签署对账印章、对账结果、对账人、对账时间的报表返还国库。

      五是明确了使用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款专用于:(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二)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三)水土流失普查与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四)水土保持监测建设、运行及管护;(五)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六)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六是增加了不按时如实上报生产资料的法律责任。规定生产期缴纳义务人未按时或如实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填写水土保持缴纳通知单和“缴款书”,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

      七是增加了越级征收的追缴手段。规定违反本办法征收权限进行越级征收的区县(自治县),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追缴。

      (稿源:水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