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1.10.2016  02:06

渝农发〔2016〕226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

为继续做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6号)文件要求,经组织区县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答辩,择优确定8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项目资金预算已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16〕202号)下达。有关区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补贴范围、标准等具体使用要求要按照市农委规定执行(详见本通知相关内容)。贫困区县将实施方案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备案,其他区县报市农委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或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公益性服务,在财政资金的引导推动下实现社会化服务组织“四转变、一提高、一增强”。即:实现社会化服务组织从农业生产关链环节向全程化社会服务转变;从小规模经营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兼业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经营管理转变;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率显著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服务产业和区域。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主要(主导)产业选择确定纳入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的主要产业(作物),选择的产业(作物)以粮油作物为主,兼顾柑橘、草食牲畜、生态渔业、茶叶、榨菜、中药材、调味品七大特色产业链。试点区县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选择重点支持品种和支持环节集中连片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优化服务环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环节应当是已经供需市场形成的社会化服务行为,属于一种劳务(技术技能)公平交易行为。试点区县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如,可以选择粮食作物从耕种收到产地初加工中的关键环节或全部开展试点,包括但不限于代耕代种代管、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集中育供秧(苗)、产地初加工等。重点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烘干储藏等现代农业技术集约技术环节,促进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促进农业防灾减灾。

(三)遴选服务组织。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公开择优选择服务组织,集中重点培育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群众口碑好、服务价格合理、有跨区域作业能力的服务组织。严禁社会化服务组织转包服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业务指导和财务指导力度,逐步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财务核算,提高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确定补助标准。通过市场确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各品种、各环节及全过程的公允价格,公允价格应交由农户代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代表充分参与确定,依据公允价格确定项目区县统一的补助标准,补助比重在不超过社会公允价格的50%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和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机具和设施设备市场综合售价的50%。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技术培训、第三方验收、保险保费、以奖代补以及工作经费等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无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规范供需交易。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在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和公开选择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制定社会化服务格式合同,明确服务面积、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自付比例(金额)、补助资金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以及收款账号(卡号)等内容。服务组织与接受服务的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完成并由服务对象确认后,由服务对象直接向服务组织支付自付资金,区县(自治县)不得代收代垫;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服务合同完成情况核算补贴直接支付到服务组织帐户或银行卡。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鉴证督促服务主体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化服务和补助资金的兑付。

三、试点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各试点区县财政、农委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备案。备案的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抓好组织实施。试点区县要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一位负责领导直接抓,责任科站专人抓,加强财、农两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衔接交流,保持与市财政局、市农委的信息沟通和联系。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抓好总结工作,并于2017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三)强化监管指导。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和纠纷。加强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管理,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程度与补助资金挂钩的操作机制。要在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核实、资金兑付流程等方面把好关,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一经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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