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 可延长缴费年限或一次性缴费

19.08.2016  15:04

    “我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我的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怎么办?”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养老保险缴费相关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无法继续购买社保。

 

    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3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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