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

17.12.2015  13:11

 

渝农发〔2015〕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要求,2016年将进一步扩大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柑橘、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试点面积和范围。现就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渔业养殖保险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涉农区县。

(二)申报柑橘保险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市柑橘产业发展重点区县(含万州区、涪陵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

(三)涉农区县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符合参保条件的,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保。种植(养殖)散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参保。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主要条款

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柑橘、渔业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保险理赔、赔偿处理按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玉米保险试点方案》、《马铃薯保险试点方案》、《油菜保险试点方案》、《柑橘保险试点方案》、《渔业养殖保险试点方案》(见附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保费补贴政策

1、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市级财政补助25%,区县财政补助10%,种植业主承担25%。柑橘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补助20%,种植业主承担30%。渔业养殖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助40%,区县财政补助20%,养殖业主承担40%保险费。

2、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关于“推进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在贫困区县全覆盖,探索推进新型特色产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加大保费补助”的要求,1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参加现有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对建卡贫困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财政在《方案》明确市级承担保费比例的基础上,再补助总保费的5%,相应减少建卡贫困户承担保费总保费的5%。

(三)经办机构的选择

保险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在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农业保险经营资质,有稳定、健全的乡镇、村组服务网络,有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经验的保险企业中,根据保险项目地区分布、保险机构网点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开展、服务质量等因素择优选择,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个区县内同一险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承办机构。已开展柑橘保险试点区县原则上仍由安诚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继续承办,新增柑橘保险试点区县保险承办机构的选择按上述要求进行。

三、申报要求

(一)各试点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认真落实渝委发[2015]19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区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进一步明确区县、乡镇农业和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同时,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让农业保险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试点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局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情况,认真研究,组织申报。区县财政部门需将保费补贴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预算安排。区县申报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平衡,共同研究确定试点区域和面积,下达2016年指导性计划。

(三)各试点区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于2016年1月5日前将《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申报表》(见附件1)及保险试点组织实施方案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黄卫国(市农委)      张艺煌(市财政局)

电  话:023-89133101            023-67575272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申报表

          2.水稻保险试点方案

          3.玉米保险试点方案

          4.马铃薯保险试点方案

          5.油菜保险试点方案

          6.柑橘保险试点方案

          7.渔业养殖保险试点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   

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申报表

区县

申报试

点险种

种植(养殖)面积(万亩)

申报试点面积

(万亩)

本级财政保费补

贴资金安排情况

拟选承办机构

金 额(万元)

来 源


附件2

水稻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元/亩,费率为6%,保费18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2、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3

玉米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玉米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元/亩,费率为6%,保费18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定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4

马铃薯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马铃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元/亩,费率为5%,保费2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5

油菜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5%,保费15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1、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6

柑橘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对象及条件

方案所指柑橘包括我市主要种植的柑、橘、橙、柚、柠檬等品种。各区县种植柑橘的企业、种植大户、合作社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保:

(一)柑橘种植集中成片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

(二)柑橘树龄45年以下,且生长正常;

(三)柑橘种植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非种植在堤内地、蓄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柑橘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柑橘保险全市统一约定按种植面积参保(不以株数计算),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农业部门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以株树计算进行参保的种植业主,需各区县根据不同品种生产技术规范和当地的种植习惯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

柑橘保险按照“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柑橘种植接物化成本,全市范围内约定柑橘保险金额1000元/亩,费率2%,保费20元/亩。

三、保费补助比例

市级财政对按照规定组织投保柑橘保险的种植户给予保费补助。柑橘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补助20%,种植业主承担30%。承保机构与种植业主签订的保单生效后,区县财政将保费补贴直接拨付给保险承办机构。市财政实行保费预拨,年终按实际投保情况与区县进行清算。

四、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止。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导致保险柑橘减产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风灾、内涝、冻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非检疫性病虫害。

由于人为的故意破坏、管理不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检疫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五、保险理赔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赔付比例

受损面积=种植面积×受损率

受损率为单位面积受损株树/单位面积种植株树,可采用抽样法确定。

赔付比例由投保柑橘受损程度确定:

(一)柑橘树死亡的,赔付比例为100%。

(二)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受灾级别评价,确定相应的赔付比例,两种或两种以上症状造成的损失按照最严重的受灾级别赔付,不累加赔付。

1、折枝。

受灾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以下,对其产量影响较小。

1%-10%

中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60%,对其产量影响较大。

10%-30%

重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60%-100%,已严重影响了其生长和产量。

30%-50%

2、落花、落叶、落果。

受灾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10%-30%花掉落;10%-20%叶片掉落;10%-30%的果掉落。

1%-5%

中度

30%-50%花掉落;20%-30%叶片掉落;30%-50%的果掉落。

5%-25%

重度

50%以上花掉落;30%以上叶片掉落;50%以上的果掉落。

25%-50%

3、萎蔫。

受灾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嫩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影响不大。

0

中度

其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不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生长造成一定影响。

0-20%

重度

其整树叶片卷曲,果子皱缩失水,枝条失水,严重影响其生长和产量。

20%-50%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损失时,可由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鉴定或设立一个月的观察期,以鉴定结论或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可保面积时,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7

渔业养殖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及条件

1、参保对象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等。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3、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4、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鱼药、饲料等供氧抽水设施投入费用。结合我市淡水鱼养殖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在全市范围内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暂定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为200元/亩(每口渔塘保险金额为每亩鱼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面积(亩数)的乘积)。特殊经济鱼类超过4000元/亩的部分可由投保对象与承办机构协议商业附加险。

三、保费补助比例

渔业保险保费暂定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60%(其中市财政补助40%,区县财政补助20%)保险费,养殖业主承担40%保险费。区县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养殖业主承担保费进行再补助。

四、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间止。

2、保险责任

(1)疾病:因疾病造成养殖水产品死亡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战争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在养鱼逃逸和死亡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理赔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塘鱼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塘鱼死亡的损失率(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1、疾病等造成死亡赔偿起赔线

(1)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5%(含)以上。

(2)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3)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2、自然灾害赔偿

(1)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上至10小时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如已销售鱼产量超过本方案约定鱼亩产量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

理赔时,每亩渔塘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