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28.09.2016  00:04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环境安全和群众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持续推动秸秆禁烧工作的深入开展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二、落实责任,确保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大气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六部门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区(县)、镇(乡)、村(社)、组四级监管网络,全面落实“五定”(定人、定责、定时、定位、定要求)措施,形成政府统一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突出重点,逐步实现秸秆禁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坚持每日登陆环保部网站查询国家卫星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和环境保护部卫星中心提供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查看辖区秸秆焚烧火点分布遥感监测情况。凡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县(自治县)要责成当地镇街(乡)自查自纠,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同时,集中调动焚烧污染防控监管执法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要林区、路口及其他重要地点设岗和巡查,对辖区内机场周围15公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主干道两侧1公里地带进行全面清查,切实做到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对禁烧区域内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移送公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传媒开展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知识,警示秸秆焚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违法后果,让焚烧污染防控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出良好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