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岗位安全责任制

10.01.2017  19:36
      为促进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化责任落实,依法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是明确分管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依据职责分工,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要依据各自分工制定完善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是明确基层单元及其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根据本企业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班组长为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负班组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五是明确其他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各职能部门和班组等基层单元,要明确细化部门、班组全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责任到人。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要切合实际,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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