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国妇联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

08.01.2020  12:52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合作,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

  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进一步推动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的完善。检察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联组织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意见,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源头保障。

  按照《通知》,检察机关与妇联要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妇联组织的维权服务工作,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或者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四项工作: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

  《通知》特别强调,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工作动态。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建立培训机制,提高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人员交流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