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出炉,重庆这份检察建议上榜!

19.08.2020  23:12

关于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

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的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定位,大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统管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切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检察建议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组织各省级院推荐、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评定了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现通报如下。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

2.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客运交通管理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企业管理漏洞向某集团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应用商店对收录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未履行管理责任问题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6.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7.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就宾馆、居民楼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8.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9.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管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10.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基层治理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1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1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问题向某省级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认真学习借鉴优秀检察建议体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高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持续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材料及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

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在其被收监执行时告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自己10岁的儿子凌某乙手臂骨折,无人监护。经检察机关调查,凌某乙真实姓名为杨某甲,2010年生,系服刑人员杨某乙儿子,父亲已故,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某镇。2017年,杨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将杨某甲送养给凌某甲,凌某甲为杨某甲取名凌某乙,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18年9月7日,杨某乙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2019年9月10日,凌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

杨某乙、凌某甲被收监后,杨某甲无人监护。检察机关遂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妥善安排。

【制发过程】

对凌某反映的情况,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干警于2019年9月23日,即收到反映后的当日赴该区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核实,获知并无一名为“凌某乙”的男孩住院,但曾有一名为“林某某”的男孩因手臂骨折经治疗已出院,“林某某”住院病历登记的联系人为凌某甲。当日,检察干警先后联系凌某甲户籍地、实际居住地街道工作人员、社区民警、邻居以及办理凌某甲贩卖毒品案的派出所民警等,均未果。2019年9月24日,检察干警得知一名为杨某甲的手臂骨折男孩被重庆市璧山区救助站送往璧山区某镇,遂赶赴核实,经实地调查及询问杨某乙,确认杨某甲即凌某乙。

因杨某甲生父已故,生母杨某乙和“养父”凌某甲均在服刑,杨某甲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履行对杨某甲的临时监护职责。2019年9月29日,该院向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因情况紧急要求十日内回复。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回复称杨某甲已由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政府为杨某甲申请了相应的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某镇政府,实地了解杨某甲的生活、学习情况。某镇政府为杨某甲申请相应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后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来到杨某甲所在的小学,看望杨某甲,与杨某甲及杨某甲的班主任老师进行沟通交流。2020年3月,杨某乙刑满释放,因其吸毒且患有艾滋病,无固定居所、无正当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拒不履行对杨某甲的抚养义务。2020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7部门就杨某甲监护事宜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纪要。杨某甲被转至更适合儿童成长的重庆市璧山区社会福利机构,就近入读璧山区某小学。2020年5月,检察干警再次回访,杨某甲已适应现在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并曾获校“三好学生”称号。

【效果和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作为,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人员因被羁押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监护的线索,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线索摸排,积极核查,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有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防止了冲击社会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是对陷入监护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加强同民政、基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

三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进行检察监督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检察机关应杜绝“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以负责到底的态度,对相关部门的监护落实情况予以持续跟踪,监督履行监护职责。

四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能够做到刑事追究与民事维权并重,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民法典特殊监护规定的生动实践,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渝璧检未检建〔2019〕6号

某镇政府:

本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有一小孩无人监管,可能存在监护缺失,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2018年9月7日杨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毒受到治安管理处罚。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4日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中本院发现,杨某有一儿子名叫杨某甲,9岁,父亲已故,住重庆市璧山区某镇×××路×××号。

本院认为,因杨某在服刑期间,其儿子杨某甲无人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杨某服刑期间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对杨某甲进行临时监护。

以上建议望你单位积极采纳、认真落实,并于十日内将落实情况向本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