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试生产)

31.07.2015  10:55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项目)》(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现场验收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只附电子版);(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只附电子版);(6)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7)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的项目)》(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估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现场验收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只附电子版);(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只附电子版);(6)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7)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应同时提交《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2.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回执),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属环保部批准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需征求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