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行为案

15.06.2015  12:31
      2014年7月,开县工商局接到部分民爆物品使用企业反映,称开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配送炸药、雷管时超标准收取运输费,巧立名目收取上车费、信息服务费。经查明,当事人开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配送炸药、雷管过程中,利用炸药、雷管独占经营地位,要求炸药、雷管用户按其要求缴纳费用,否则不提供炸药、雷管的配送服务。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炸药391151件计9317.136吨、雷管12304件计910.92万发,向用户提供了配送服务,并按公司确定的里程数对用户收取运输费3120195.84元,同时还按炸药10元-25元/吨、雷管1元/件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上车费156545.44元。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10]389号文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体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配送单位向用户收取的配送费,只能根据配送炸药、雷管的吨位及实际里程数对应该文件确定的配送费收费标准收取,当期当事人多收炸药、雷管配送费499099.26元,收取上车费156545.44元,合计滥收费用655644.7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处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滥收费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5644.7元。(执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