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工作

04.02.2015  16:20

  自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后,立即启动重庆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对近年来在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目前,推荐评选工作已基本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拟表彰推荐入选人员进行了审议,将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严格评选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并要求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贡献。

推荐工作按照兼顾地区、部门,重点向渝东南民族地区、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较多的区县、城市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主城有关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以及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倾斜的原则开展推荐评选工作。重庆市还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在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先进事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重大成就,使推荐评选工作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