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举行开放日 人大代表等现场观摩侵权案庭审

23.10.2015  11:33
  2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举行开放日活动。市区人大代表等参观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并现场观摩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庭审。

  今天,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是一起侵著作权案。原告是一家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省级广电媒体,被告是国内一家知名视频网站。

  市区人大代表等观摩庭审的嘉宾了解到,原告曾制作了一档电视法制节目,其中一期为《少妇命陷血色恋情》。该期节目在卫视播出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发布于其网站中,且将该视频名称改为《少妇被母亲出卖给情夫 当幼女面被割喉杀死》,此标题的更改放大了视频内容的情节,更加暴力血腥,给原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发布的涉案作品侵犯原告著作权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等。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因为说不定你哪天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侵权了,成为被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列举了一个案例,有一个餐饮经营者,从一家副食店购进了几瓶某品牌白酒进行销售,结果被该品牌所有人起诉其构成侵权。

  据介绍,原告是四川宜宾某公司,享有“五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的饭店销售了标注有“五某某”的白酒。经鉴定,该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不能提供上述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故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法官介绍,酒类经营属于特种行业,酒类销售者应当严把进货关,规范进货渠道,保留进货的相关凭证,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商品,涉案商品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销售者被起诉后,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