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管理局: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已将2016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下达各区县。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研究,结合2015年资金使用情况,对部分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就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二、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下同)、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向所服务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可享受会展补助。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3.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使用的标准展位每个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会展活动,可由承办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与微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为微型企业代办申请会展补助。微型企业申请会展补助所需材料、会展公司申请会展组织经费补助的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设备购置合同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设备照片等。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区县级鼓励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检验检测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
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后续帮扶政策,补助标准和申请条件经区县政府确定后,抄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除微型企业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每年可在其它后续扶持项目中选择3项进行申报,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每户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四)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五)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六)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微型企业展位费补助、交通费补助由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审核兑现,不再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会展公司承办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申请会展补助的,向会展活动举办地工商部门进行申请,由举办地工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兑现,不再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举办全市性的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的,会展公司申请会展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九)2015年12月30日前,已提交信用保险补助申报资料的,可按《关于做好2015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2015〕136号)规定给予补助。其它已延长补助年限的项目,企业未按年限获得补助的,可继续申报享受。
(十)开展创业券试点工作的区县,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按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未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各区县要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以及受理申报时间、部门等信息,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等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2.申报审核。微型企业申报项目的,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在微型企业发展平台后续扶持申请进行录入。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区县工商部门存档备查。
3.项目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等相关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县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五、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本区县的申报通知文件,同时,要建立完善微型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化申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率,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要对后续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三)违规处理。
1.区县滞留、截留、挪用区县切块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的,将在次年区县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
2.负责区县切块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区县工商局要会同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市工商局微企处 李芮含 63050372
市财政局企业处 曾晓云 67575322
附件: 微型企业后续扶扶持资金申报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