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两名渔民禁渔期在长江进行“电捕”被判刑

02.08.2015  13:52
【摘要】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与刘某某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禁渔期的长江里捕鱼,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某拘役两个月。

  重庆商报讯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对忠县两名禁渔期时在长江电捕鱼的渔民进行宣判。今年禁渔期以来,忠县渔民何某某、刘某某驾驶机动木船,使用逆变器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在长江里电捕鱼,分别在3月9日和3月2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与刘某某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禁渔期的长江里捕鱼,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某拘役两个月。

  商报记者 刘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