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给宝马案留下新疑问

08.09.2015  08:16

南京市交管局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9月7日《现代快报》)

这起飞车撞人案,当时就留下很多疑问。而这次公布肇事者患有精神疾病,又留下很多新疑问。

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是什么?案发于6月20日,几个月过去了,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的情况?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

如果王季进之前有精神病史,他是如何拿到驾照的,核发驾照的机构是否应付连带责任?如果是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具体影响?司机的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是否有权力人物在干预鉴定?

南京脑科医院真的是权威机构吗?能确保公正吗?是否应该邀请不同医院的专家或邀请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参与鉴定?

鉴定机构如何识破被鉴定人有意的伪装?如何在鉴定时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判断其在肇事时的精神状态?如何确认被鉴定人发病期与违法期的吻合?

精神鉴定很复杂很专业,有些话甚至看不懂。但上述这些疑问,应是大众化的,公众也期待一个深入浅出的大众化的解释,有个科学合理的说明。否则,“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很容易和“临时性强奸”一样,顶上一个逃避处罚、执法不公的恶名。

王季进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并非第一例。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张彦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她脱光身上衣服,躺在马路上阻挠救护车进入小区施救。2012年11月张彦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当时就遭到舆论、包括法学专家的广泛质疑。然而,不知什么原因,此事最后不了了之,所有的疑问都留给了历史。

但愿这一次的公众疑问会有令人信服的解释,以科普的名义,实现一次法律的公正。鱼湘(教师)

@重庆晨报

@看不惯:除了蓄谋已久的,哪个杀人犯不是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否则他就不会杀人了?

@雁壹飞:敢不敢把鉴定专家的电话告诉我?

@杨昆:牛!开着宝马车送玉米面的居然是个精神病!

@子弹飞: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我的理解是:1,我杀人不负责,因为我是神经病;2,那你以前怎么没有发病?我作案时刚发病,而且是急性的;3,那你作案后,怎么看不出神经病?我是短暂性的,就只有作案时发病。

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

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6月21日,王季进被刑拘,7月4日,被逮捕。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该所是7月3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委托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最近我感觉我手机里的东西人家都搞得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希望让别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条路,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舞来舞去想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我们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其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鉴定人员介绍说。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分。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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