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扶贫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21.09.2015  14:09

  为了加强全市扶贫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保障贫困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扶贫信访工作依法开展,根据国务院最新信访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扶贫攻坚实际,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了《重庆市扶贫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于2015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意见》从扶贫信访工作原则、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信件管理、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就市和区县两级如何开展扶贫信访工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我市依法开展扶贫信访工作和加强扶贫资金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国家及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件信访事项。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或首长负责制。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或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三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信访人。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涉及到哪一个处室或区县就由哪个处室或区县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办理回复意见交本级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备案,并回复信访人。

  (四)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原则。信访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部门党组领导下进行;本级信访工作在相关处(科)室的协调配合下完成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坚持月报告制度,本级党组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

  二、工作机构

  (一)市和区县扶贫办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上级扶贫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成立市及区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信访工作处(科)室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市和区县扶贫办均应建立信访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扶贫部门内设处(科)室分别明确1名工作人员担任信访联络员,负责承担本处(科)室信访工作事宜,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市扶贫办监督管理处为市扶贫办信访工作机构的牵头联系单位。市扶贫办信访联络小组由市扶贫办机关各处室指定人员组成。区县扶贫办参照市扶贫办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提供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正确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三)向本级处(科)室或下级扶贫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扶贫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定期向上级扶贫部门报送信访工作资料和总结等;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下级扶贫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四、受理范围

  (一)市扶贫办受理信访的范围

  1.国家及市12317监督举报中心转办的信访事项;

  2.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转办的信访事项;

  3.市扶贫公众信息网涉及的信访事项;

  4.市内贫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信访事项;

  5.市委市政府信访机关转交的信访事项;

  6.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转交的有关信访事项;

  7.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等。

  (二)区县扶贫办受理信访的范围

  1.市扶贫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件(国家及市12317监督举报中心转办信访事项、市政府公开信息网转办信访事项、群众来信(电)来访事项、其他市级信访机关转办信访事项);

  2.区县政府公开信息网转办信访事项;

  3.区县党委政府信访办转办信访事项;

  4.区县其他相关部门转送信访事项;

  5.区县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信访事项;

  6.区县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一般工作程序

  (一)信访事项受理

  1.扶贫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登记信访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年龄、身份、来访日期、信访事项摘要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进行资料存档。

  2.扶贫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和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或诉求不清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扶贫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又向上级扶贫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信访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来访事项,扶贫部门不再受理;

  (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5)不属于扶贫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提出。对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4.扶贫信访工作机构要制定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扶贫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二)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1.市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扶贫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的指导工作,并为市人民政府的复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区县扶贫部门应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较为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殊复杂的,经本级扶贫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和区县扶贫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2)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做出答复,受理机关应当审查其委托情况并责成其提交真实可信的委托授权书;

  (3)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书面答复。

  4.来信、来电、领导信箱、网上信访按以下规定办理:

  (1)信访工作人员对上述来访登记并编号;

  (2)咨询类问题按照政策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转相关业务处(科)室或下级扶贫部门办理;

  (3)领导和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的,按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办结后,由承办部门向领导和交办单位提交报告,并送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备案。

  5.来访按以下规定办理:

  (1)信访工作人员核实来访人相关证件,确认扶贫业务后进行登记和分类。属于本级扶贫部门办理的,由相关处(科)室办理;属于下级扶贫部门办理的交下级办理;反映问题涉多项业务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协调相关处(科)室共同处理;

  (2)市和区县扶贫信访工作机构在接访时,要认真接谈并做好记录;

  (3)接访人员应文明接待,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查阅来访人员信访材料,做好接谈记录,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4)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由信访工作人员会同相关处(科)室接待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由分管领导亲自接待;

  (5)不听劝返、滞留上级机关的来访人员,由属地接回并妥善处理。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不听安排,妨碍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的,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复查、复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信访人对区县扶贫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到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2)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3)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人申请处理请求后,及时作好登记,报分管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承办处(科)室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行政负责人签发后,以扶贫办名义形成书面回复意见答复信访人;

  (4)各地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需要举行听证的,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5)市和区县扶贫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扶贫部门有权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A.应该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B.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信访事项的;

  C.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D.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E.未给来访人出具答复意见,致使上访人重复访、越级访等的;

  F.不执行信访处理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G.不按时上报办理回复意见和信访总结的;

  H.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当,或与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出入较大的;

  J.其他需要督查督办情形的。

  (6)市级扶贫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来市信访情况,督导各地开展扶贫信访工作。

  (三)对越级上访的办理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明确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市扶贫办对越级信访的群众来信来电原则上采取转办的方式由区县扶贫办负责办理回复,并积极作好疏导引导工作;区县扶贫办要积极协调本级相关部门认真作好信访件的办理,按规定按时上报回复情况。

  (四)群众来信事项的网上办理

  群众来信网上办理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和市及区县信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信访件的管理

  (一)信访件的办结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直办信件,信访工作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承送给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或办主要领导阅示,根据他们的指示意见,进一步做好下一步工作;

  2.对于交办的信件,有关处(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信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承送给本级信访工作机构;

  3.转办的信件,一般不需要承办单位提供书面材料,但信访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4.对于署名举报或来电的信件,在办结后还要求承办人员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通知检举控告人本人;对于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5.信访人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还应有承办单位对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等。

  (二)信件的归档

  信件一般按年度归档,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每年信件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当年立卷归档的册数,一般每年1-2卷,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内容附件较多的信件可单独立卷,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主要包括:

  1.信访件的原件或摘要材料;

  2.领导批示的公文承办单或其他领导批示文件;

  3.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4.在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5.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6.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7.信访举报工作登记表;

  8.信访工作的各种总结和分析汇总材料。

  对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重复的信访材料,也不得随意处理,要采取妥善保管和监督销毁的办法,以保证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有关要求

  市扶贫信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扶贫信访大局稳定,确保全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无重大群众性信访问题;无严重性违纪违规办理信访事项发生;无在国家和市内有恶劣影响和受到通报批评的信访事项发生。

  (一)落实相关工作保障

  1.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将本单位信访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重大信访事项工作经费,坚持一事一报,特事特办的原则,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信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工作调研、信访事项的调查、信访队伍的建设、信访办公设施等。

  2.落实专门信访办公场所。力所能及地设立市及区县信访工作办公场所,用以保证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办公场所应设立信访标志,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等。

  3.落实专(兼)职扶贫信访工作人员。市级原则上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1-2名;区县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专职扶贫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待遇。

  (二)确保信访工作质量

  1.努力提高信访办结率和优秀结案率。保证信访件的当年办结率达到90%以上;

  2.努力加大信访件的直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信访件的查处率和查处质量;

  3.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抓好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地开展;

  4.加强对信访件的综合分析和总结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扶贫资金监管中的群众监督作用。

  5.将扶贫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管“一票否决”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渝扶办发【2014】47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