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我市加强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07.01.2015  16:34

日前,市物价局联合市卫计委出台相关通知,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作出若干规定。根据规定,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得列入新增医疗项目中,也不得申报制定项目价格。

据了解,相关通知所涉及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项目。物价局强调,只有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且诊疗效果明显,确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才能按规定程序申报制定项目价格。

此外,通知明确了不能列入新增的相关项目: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与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与已有项目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市物价局强调,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完善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项目成本测算、诊疗技术规范,成本原始票据,以及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