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我市设市级公租房维修基金

23.09.2015  08:13

  记者8月31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近日发布《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设立市级公租房维修基金,用于市政府在主城九区投资建设、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管理的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远郊区县、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参照该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公租房维修基金交存有两个标准:有电梯的,按建面每平米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面每平米50元交存。

  体交存方式如下:公租房未出售时,政府从以下渠道逐年预筹维修基金: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租赁收入的5%;物业共有部位或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增值收益;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公租房出售后,买受人按照以下方式交存维修基金:取得有限产权(住宅部分)或完全产权(商业部分)的,由买受人按每平米80元或50元的标准交存;取得共有产权(住宅部分)的,买受人和政府按照产权持有比例分摊计算交存维修基金。政府分摊部分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中予以安排。

  《办法》明确,公租房出售后,已出售户数(含商业)达到项目设计总户数(含商业)的70%以上时,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

  《办法》要求,发生以下11种情况时,须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因天然气泄漏或管道爆炸引发的安全问题;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基金使用方案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