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签了字仍判无效 遗嘱怎样写才能避免纷争?

11.08.2015  10:06

  商报图形 王若静 制

  商报记者 朱婷

  重庆商报讯 请人打印遗嘱,自己在遗嘱上签名并摁上手印,这种形式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家住万盛的李富请人代为打印了一份遗嘱,要将房屋50%的所有权给第二任妻子伍芳,遭到与前妻所生子女李成、李平的强烈反对。近日,市五中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自书“遗嘱”是打印的,不是其亲手书写,不具法律效力,所以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

   要把房子给妻子

  他请人打印遗嘱

  家住万盛区经开区的李富,与前妻生育有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李富与伍芳再婚。2001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万盛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共同居住,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为李富。

  2011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遗嘱上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为该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伍芳所有。该遗嘱打印完成后,李富还亲笔签名,并摁上了自己的手印。

  同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去年6月,伍芳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继承该套住房。法庭上,李成、李平辩称,房屋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两人同时认为,伍芳提供的“打印遗嘱”是受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判遗嘱有效

  二审为何要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富与伍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伍芳、李富各对争议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争议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李富的遗产。

  虽然李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者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李富于2011年10月出具的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摁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伍芳按照遗嘱,继承李富所有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李成、李平认为“打印遗嘱”不真实,未举证加以证明,辩解不成立。据此,一审判伍芳继承李富房屋的全部份额。李平、李成不服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审理认为,伍芳与李富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李成、李平认为该房屋系李富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未举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李富虽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争议遗产,李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市五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考虑到伍芳是与李富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15%。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缺乏法律规定要件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者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市五中院承办法官介绍,立遗嘱者多为老年人,因书写能力欠缺,他们往往要寻求他人帮助,一些通过电脑打印、摁手印等形成的遗嘱也开始涌现。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亲自用笔书写形成,因此,本案中的电脑打印由李富签名或者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无效。

   律师支招

  立遗嘱最好有第三方见证

  “对于老年人来讲,最好的选择是公证遗嘱,即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对此,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表示,订立遗嘱时,如果行动不便,可请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其住处进行公证。

  其次,也可以选择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选择代书遗嘱,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

  另外,也可以采取录音或者视频的方式订立遗嘱,只要能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愿,那么,这类方式的遗嘱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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