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支持内容和方向的要求;
(三)已享受其他类似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资助。
二、申报所需资料
(一)2016年加工贸易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建设
1.2016年加工贸易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情况介绍、拟引进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项目、标准厂房及仓储设施建设与发展规划情况、标准厂房及仓储设施建设预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项目后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等;
2.2016年加工贸易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1);
3.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标准厂房文件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如已完工的,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建设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项目开工、在建、完成的相关照片;
7.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加工贸易示范园建设
1.加工贸易示范园建设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承接产业转移情况,包括利用外资及国内其他地区产业转移的来源项目、规模、质量效益等情况,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情况应做重点说明;
(2)加工贸易发展情况。近年来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在当地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自主品牌发展情况等;
(3)产业链及产业构造情况。近年来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建设情况,包括当地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的完善程度、对当地配套产业的带动情况等;
(4)示范园建设发展规划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园建设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建设方案、重点任务、建设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可附规划文本),以及区县政府支持示范园建设的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承诺。示范园建设对当地进出口、就业促进(包括就业数及工资水平等)、经济发展(包括规模增长、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等)、税收增长、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预期贡献。
2.示范园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附表2);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示范园建设期三年,建设期内每年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示范园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示范园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考核表(附件3);
3.示范园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汇总表与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业绩证明材料;
4.示范园建设相关资金管理细则;
5.示范园建设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重庆市加工贸易示范园验收意见书(附件4);
7.能够证明加工贸易示范园发展水平和效果的其他材料。
(四)加工贸易企业标准厂房租金费用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4.企业租赁厂房租金按月汇总清单及对应租金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企业购买和自建厂房补贴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购买厂房的,提供企业支付购买标准厂房费用的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提供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部分建设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加工贸易企业特种装修补贴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装修实际投入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达到特种装修效果的相关认证或检验报告;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加工贸易企业先进设备进口费用贴息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进口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4.进口设备的购货合同和银行付汇单;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
4.企业所支付的利息按月汇总清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按月计息单;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相关要求
(一)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联合行文和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辖区内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委钟 华: 89019267,王陶然:89018144;
市财政局柘秋月:67575321。
附件:1.2016年加工贸易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
2.示范园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
3.示范园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考核表
4.重庆市加工贸易示范园验收意见书
5.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