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鞋男”轨道站内摔成骨折 担责四成自掏3万医疗费

02.12.2015  08:36

  下班高峰期,家住渝中区观音岩的陈阳(化名)穿着拖鞋在轨道红旗河沟站换乘,在站台时不慎摔倒致骨折,他将轨道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日前,市五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陈阳穿着易发生摔倒的拖鞋,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40%的责任,自行承担3万多元医疗费。

  去年7月6日,下班高峰期时段,陈阳乘坐轨道交通欲前往两路口,在轨道红旗河沟站换乘时,不慎摔倒,右侧膝关节着地从而受伤。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发现后,立马将其送医。经诊断,陈阳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陈阳称,轨道站台有一处地面湿滑,因轨道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所以才导致自己摔倒。他认为,轨道集团没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要求赔偿。

  在渝中区法院一审时,轨道集团辩称,陈阳所说的站台地面湿滑并不属实,其摔伤的地点是干燥地面。此外,陈阳摔伤的时候,属于下班高峰时段,但他自身却穿着拖鞋,拖鞋不易行走,还极其容易引发摔倒,所以陈阳应当由自身承担损害责任。

  一审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陈阳在站内受伤,客运合同关系依然存续,应对乘客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车站内人流众多,陈阳穿着不便行走的拖鞋易发生摔倒,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轨道集团对陈阳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阳43720.8元,陈阳自行承担40%的责任。轨道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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