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低收入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获资助

17.12.2021  17:21

本报讯 如何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日前印发了《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2月16日,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解读时介绍,《方案》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提出对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对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适用时间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以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为例:在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见图表)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


“《方案》提出要确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该负责人表示,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在过渡期内,上述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方案》明确,我市还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比如,稳定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


在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上,在过渡期内,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特困人员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如何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方案》,我市将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救助对象范围、参保资助标准、救助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督管理“五统一”。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60%。


尤为关键的是,我市将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比如,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


为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依据《方案》,我市将把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继续落实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资助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


●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户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


●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


●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


●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


●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记者李珩整理

(责编:杨强  编辑: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