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收条上多写了1个“今”字 债主损失五万元

01.05.2017  15:46

只因多写一个“”字,一张收条却引发了一场官司,最终的结果也让人感慨万千。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仅仅因为多写了一个“”字,导致五万元的债权被认定已经消灭。

部分还款写收条,却因为习惯多写了个“”字

据当事人陈杰陈述,田景和陈杰(均化名)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田景向其借款5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田景借款之后,通过银行陆续向陈杰转账还款。到2016年夏天,陈杰感到田景经营恶化,就一直催促田景尽快还款。

于是,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偿还了10万元的款项。陈杰收到钱后打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田景还款15万元整,陈杰,2016.10.13”。

随后,田景便不再还钱给陈杰,并且不承认自己还有5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陈杰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收条有效,5万元债权已消灭

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15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田景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陈杰的。

但是,对其余的5万元,原告陈杰称是自己对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田景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为陈杰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16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陈杰是在当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陈杰的解释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如果陈杰要反驳田景,则要证明是自己书写错误,或者田景的支付行为实际不存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陈杰对田景的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田景无需再偿还。

法官提醒:借条收条应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

针对此事,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法官表示,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审理以综合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来判断。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的,最好即时出具借条、收条以配合证明。事后对银行转账进行确认,应当特别注明收到款项的时间,尤其在收款和凭据相隔较久的情况下,要写清楚是“于XX年X月X日收到XX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偿还的借款XX元(大写XX元整)”,避免歧义和篡改。

承办法官建议,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