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重庆救护车将设“档案”:用途、人员配备等都有规定

08.06.2016  14:06

近日,市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将为救护车建立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救护车挪作他用,也防止黑救护车钻空子。

救护车是救命的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因此,救护车又分为医疗救护车、卫生应急救护车、疫苗冷链车、血液运送救护车等。平时老百姓看到的多是医疗救护车。

此次《办法》对救护车的外观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医疗救护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

那救护车是否越多越好?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解释,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等因素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并缩短急救半径。

具体来说,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4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50-1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0-249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0-3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以此类推,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

同时,《办法》强调,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等。

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来源:华龙网   201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