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 重庆将立改废部分地方法规

01.01.2015  08:53
      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即将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确保新《环境保护法》在渝充分落实。

      立改废部分地方法规 确保新《环境保护法》在渝充分落实

      市环保局介绍,新《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一条内容,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各类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市环保局明确提出,将区县政府有关人员、环保执法、监测等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以及各区县辖区内的国家、市重点排污单位等四类对象纳入培训重点人群。

      “为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要求,我们拟定了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计划。”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修订《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废止《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通过相关工作,确保新《环境保护法》在渝充分落实。

      新规定待操作细则出台后执行

      此前,市环保局已要求各区县环保局针对新《环境保护法》主要修改内容对现行工作进行分类梳理,明确分类贯彻执行办法和措施。对环境规划、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等可以直接继续推进的工作要对照新要求加以完善、提高,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新规定,待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操作细则后遵照执行,对环境刑事案件办理、行政追责、行政奖励等跨部门办理事项要协调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市环保局还要求各区县环保局与本地政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构建环保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工作格局,保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衔接。同时,重庆环保系统将推出环保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行为,完善法制工作制度,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此外,市环保局还将联合市人大组织开展新《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新规定“名词解释”:

      按日计罚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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