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将设立基金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

31.03.2021  18:52

重庆将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3月31日下午,《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后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分六章,45条,重点从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评审认定

五种情形认定见义勇为

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条例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启动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有三种方式,即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以及公安机关主动认定。

条例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表彰奖励

因见义勇为死亡慰问金可超过20万元

条例提出,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表扬,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慰问金。

就业帮扶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优先录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优先配租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慰问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垫付。存在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保障权益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时保障权益

见义勇为基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为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规范基金使用,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或者保护的,由原认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追回所获奖励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取消相关待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其相关待遇。

条例还规定,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该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和保护。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王倩 摄影  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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