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至10月10日,渝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1.07.2021  12:52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禁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限: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三)禁止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四)禁止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狩猎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管理部门(67804066)、林业部门(67829897)、公安机关(67388566)等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原标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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