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措施】6月20日起,使用机动车原号码条件放宽

19.06.2017  15:11

一、放宽使用原号条件

6月20日起,放宽使用机动车原号条件:

1. 放宽申请条件: 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原车主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均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2. 放宽申请时限: 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留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同时将现行的保留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3. 其它申请条件不变: 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解读: 以6月20日为时间节点,即:6月20日以前已经办理原机动车转移、注销、迁出的,要求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购买新车,且要在6个月内提出。6月20日以后办理原机动车转移、注销、迁出的,要求使用原机动车一年以上,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可在一年内提出。

二、6月20日开通二手车转移登记互联网预选号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