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按国家授权最高标准扣减退役士兵等创业就业税费

10.04.2019  04:41
      今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市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全部按最大上浮幅度执行扣减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办5部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上述明确。
      具体来看,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按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按规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重庆分别按最高限上浮20%、50%、20%、30%执行扣减,标准为每户(每人)每年14400元、9000元、14400元、7800元。
      《通知》还明确,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