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有人不看禁令标志遛狗 被罚款了

05.06.2020  18:02

几天前,家住秀山县城的王女士在遛狗时,被巡逻的民警拦了下来。“我办理了养狗证的,带它遛弯也套了绳子,怎么就违规了呢?”当民警指向树上的禁令标识时,王女士这才明白自己确实是做错了。

遛狗被罚款100元

6月1日傍晚6点过,家住秀山县城的王女士(化名)早早吃完晚饭,带着自己的爱沿着梅江河遛弯。王女士平时也都是傍晚出门遛狗,有时在小区里,有时带着爱犬逛逛街。

王女士走到县城的滨江公园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和城管拦了下来。王女士不知究竟发生了啥事,理直气壮对巡逻民警说:“我办理了养狗证的,带它遛弯也套了绳子。

现场民警指了指让身后悬挂在树上的犬只禁入标识,同时告知王女士到公园遛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犬只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女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秀山警方介绍,自去年年底,为倡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相关部门就在县城中和广场、武陵广场、滨江公园、体育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养狗温馨提示牌和禁止标识100余块,倡导大家文明遛狗、文明养狗,不得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根据《重庆市犬只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遛狗不拴绳赔了11万

可能有的市民认为,自己所饲养的是金毛、“二哈”,萨摩耶这类温顺的大狗,就算遛狗时不拴狗绳,也不会咬人伤人。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有效管制狗导致人摔伤的民事案件。

去年3月,万州人高某某在小区花园散步,此时刘某甲及刘某乙在小区内遛狗。二人的狗均未佩带束犬链,在小区相遇后,异常兴奋,互相追逐打闹。当两条狗跳到高某某身旁时,导致高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经鉴定,高某某摔伤成九级伤残。高某某遂将狗主人刘某甲、刘某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责任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领。

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所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束链牵领,在小区内任其追逐奔跑、嬉戏打闹,导致原告跌倒受伤。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11万余元。

民警告诉记者,犬只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养犬人在饲养时一定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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