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之前的会议记录吗?法院这样判

01.09.2020  16:19

新华网消息,重庆某消防工程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未设董事会及监事会。自2015年8月10日起,刘某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2019年7月23日,刘某向某消防工程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自2013年4月24日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某消防工程公司未作回复。

刘某遂起诉请求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2013年4月24日成立至今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会计账簿以外的其他上述资料,刘某均有权查阅和复制;在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刘某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虽然刘某自2015年8月10日起才成为某消防工程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的行为具有延续性,若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公司的相关信息,则不利于对股东权利的全面保护。因此,刘某有权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的时间范围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该起案件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股东诉讼典型案例之一。

保护少数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重庆市五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有关纠纷案件,维护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市场主体的良性运行,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公司依法经营。

据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股东诉讼案件1192件,审结885件,结案标的额达17.99亿元。纠纷类型仍以股权转让纠纷为主,共受理552件,占受案总数的54.01%。也涌现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受案等新类型案件。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件审理难度大,分歧也大。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重庆五中院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商事审判工作会,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会议纪要以指导审判实践。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重庆五中院也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减少当事人诉累,重庆五中院专门制作了《股东诉讼指引手册》并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指引分为案件类型、管辖法院、诉讼主体、案件受理、财产及证据保全、举证质证及证明标准、胜诉利益归属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8个部分,将股东诉讼流程的专门性规定逐一梳理、汇总,切实帮助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益受损害时,能够及时、准确、高效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梦霖

原标题:“新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之前的会议记录吗?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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