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朋友继承孤寡老人遗产有标杆意义

24.08.2015  07:47

南京浦口区的孤寡老人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留下5万余元老职工住房补贴。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黄先生照顾他多年,法院认定黄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8月23日《法制晚报》)

这判决值得点赞,同样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

其次,“精神慰藉算扶养”的判决,更多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扶,具有正能量。因为孤寡老人往往对金钱物质的需求并不高,最需要的是精神上的照料,对老人长期精神抚慰至终的,能在老人去世后继承一定遗产,同样也是在鼓励和传播这种正能量。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人老了有人伺候是不错的,黄先生的做法让人钦佩,现实中不少人对待自己的父母还不如邻居。“精神慰藉算扶养”的判决最关键之处是将对孤寡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了重要关注点,而不是遗产。

再者,法院二审公允、人性化的判决,为其它地方的做法起到了借鉴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独居老人、留守老人遍布城乡,处理好这一阶层的生老病死,不仅事关社会稳定,更能体现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温情,因而将这样的议事提上日程并付诸实施,也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尤其在精神慰藉方面,需要重视起来。有网友说得好,“不管有没血缘关系,谁扶养陪伴了老人,谁就有财产继承权,这才公道。

对许多地方的孤寡老人来说,有人能在他们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实施帮助并让他们安度晚年,这比用金钱和物质的扶养更难得,对独居老年人具体生活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不仅是一种扶养行为,更值得赞扬。

姜春康(新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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